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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对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叁条 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本专业学习成绩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均在前10%以内。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二)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着。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着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叁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叁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叁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人民币)。各系获奖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下达学院的指标,原则上结合各系学生人数确定。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本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评审流程
(一)各系初评
1.成立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以主管学生工作副职为副组长的“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含教工特约监督员代表、学生特约监督员代表(原则上每个年级1名)。
2.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开始前,各系要组织开展文件学习和解读,确保所有学生知道和了解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并公布系级(系党支部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副职)投诉电话;院级投诉方式(院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310-3166523,院纪委办举报邮箱:fqqz620623@163.com、举报电话:0310-3168076)。
3.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本奖学金,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
4.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评议小组由各班级投票产生,人数应为单数(一般为5人或7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5.各系“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的基础上,确定初步名单。获奖学生名单要在本系范围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院复评
学院学生资助中心牵头召开评审会,通过后报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条 工作要求
(一)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和流程,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本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要做好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辅导员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二)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制定评选细则,细则要确保公平公正、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严禁出现断章取义、违反国家及学院制度的情况,各系制定和更改评选细则,需经系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本系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执行。
(叁)评选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程序,确保各班级评选奖学金过程无拉票、虚报等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奖学金发放后,严禁出现二次分配或者以提留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名义收取、扣发、侵占、挪用、扣减学生奖学金的情况;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平分奖学金;禁止任何班级任何人(含受奖学生)以自愿名义或强制手段参与、组织奖学金的违规使用;禁止任何班级采取轮流方式评定奖学金;禁止工作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受奖学生好处;禁止获奖学生因自愿或被迫进行请客、送礼、奢侈消费等活动;禁止其他任何违反国家、省以及学院有关国家奖学金管理规定的事件。
第十二条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奖学金材料清单及其他要求
1.材料清单:(1)学生个人申请表;(2)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人员名单;(3)班级、年级或专业评议小组评议过程记录、评议结果;(4)获奖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佐证材料;(5)系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评审过程、结果及系级公示材料;(6)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及结果材料;(7)院级公示材料;(8)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过程结果佐证材料。
2.其他要求:(1)拓宽规范公示范围,除了在办公场所外,在人流量较大的公众场合公示,同时在各系网页、公众号及学院网页、公众号上进行公示。(2)系级公示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的获奖人员纸质名单,需要系党支部书记签字并盖系章。(3)评审材料清单中的第1-5项由各系负责,第6-8项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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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