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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制定的《对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冀教财〔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叁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四条 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五条 认定范围
(一)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要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省内、省外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和残疾学生。
(二)要将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要重点关注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
(叁)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学生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合理评议确定,分档予以资助。
(四)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也应及时予以认定资助。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各系可依据以上六方面因素进一步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各系制定的认定细则要确保公平公正、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严禁出现断章取义、违反国家及学院制度的情况。各系认定细则的制定和更改,需面向本系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遵照执行。
第八条 工作组织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组织
1.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系成立由系党支部书记、主管学生工作的副职、辅导员、教工及学生特约监督员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成员通过班级投票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认定机构。
(二)工作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认定办法中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各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中无拉票、虚报等情况发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系级核查工作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系级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各系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申请、评议认定等材料及时整理,并制成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简明登记表(或统计表)后归档。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系级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院级复核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各系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开始前,各系要组织学习、解读文件,确保所有学生知道和了解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并对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的学生进行培训和说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每年9月份进行,特殊情况的及时评定。
(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如实、认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时将个人申请书等资料向认定评议小组上交,不得强制要求学生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经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评定,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评议过程中应重点考虑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班级评议小组要将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本班范围内以宣读、通报等非文字张贴形式予以公示。
若有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向所在系学生资助工作组书面提请复议。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反映。
若无异议,由所在系给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员建档,并将其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表复印件报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复核。
(六)经学生资助中心核定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将作为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各种困难资助的优先考虑对象。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若出现下列现象之一,应撤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叁)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四)在校外租房(特殊情况除外)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院每年以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复查。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清单和其他要求
1.材料清单:(1)学生个人申请;(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班级评议小组人员名单;(4)班级评议小组评议过程、评议结果;(5)班级公示资料;(6)系级学生资助工作组成员名单、审核认定过程、结果及系级公示资料;(7)学生资助中心复核过程、结果。
2.其他要求:(1)各系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开始前,对本系所有学生公布系级(系党支部书记和主管学生工作副职)投诉电话;院级投诉方式(院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310-3166523,院纪委办举报邮箱:fqqz620623@163.com、举报电话:0310-3168076)。(2)材料清单中的第1-6项由各系负责,第7项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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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0日